
親愛的業主朋友:
大家好!
自己不關心小區事務誰關心?
大家首先一定要明白一個道理,小區是所有業主的小區。不是物業公司的小區!不是業主委員會幾個人的小區!更不是開發商的小區!而是所有業主的共同家園,小區里的主人是我們業主自己。主人就是接待客人的人(跟“客人”相對),我們是主而非客,主人就得有主人的責任與擔當。
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這個淺顯的道理不用贅述,但不是每位業主都會明白。大家才是真正的命運共同體,真正的禍福相依陪伴相隨。冷漠無情無知、事不關己的代價就是一損俱損,陽光燦爛的熱情參與就是一榮俱榮。
有些業主除了慫、除了懟、除了吐槽、除了提要求之外,沒有真正為小區出一丁點力,哪怕讓他參與網絡投票,行使業主權利,他都懶得寧愿搔虱子,也不愿動動手指頭回復信息行使權力,把所謂的維權成本降至最低,把風險歸零,坐等天上掉餡餅。
火石沒有落在自己腳背上,休管他人瓦上霜,殊不知正當權益正在殘蝕中。
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子是一筆比較大的投資興業項目,物業服務的好壞,直接關乎咱們業主的日常生活、工作秩序。關心關注并參與小區公共事務的管理,是每一位業主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自己的房子自己不去建設、去管理,難道上帝會幫助我們嗎?天上不會掉餡餅的。與其坐而等,不如起而行,緊密地團結業主委員會,發揮各自優勢資源,依法依規盡最大可能性地去維護自己合法正當的權益,這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小區里的一磚一瓦一草一木,包括小區規劃設計紅線范圍內的小廣場、電梯、道路的路沿石等所有公共設施設備,都是我們自己花錢購買的,它們的好壞直接影響我們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小廣場的地磚壞了需要我們花錢去維修;
電梯壞了,需要我們出資購買新的電梯;
公共設施設備更新換代時,需要我們出資購買新的公共設施設備···
珍惜、愛護小區里的一磚一瓦一草一木,是我們廣大業主的共同責任。
有業主要說,壞了、爛了、破損了,物業公司修唄。這話一點都不假,而且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物業公司毫無底線地去維護維修。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物業服務管理業務,天經地義;但超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標準,物業公司不可能虧本來給予維護維修,超范圍超標準的時候,還得由廣大業主共同出資來維護維修。
大家一定要記得:物業公司是企業,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不是來學“雷鋒”的,如果超出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范圍,物業公司不可能出資維修的,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
業主與物業公司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甲方與乙方的關系,甲乙雙方都需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契約精神,彼此遵守,小區才能和諧、美麗、宜居。
大家眼里只盯著這兒亂甩垃圾啦,那兒滴了點油漬了,今天車又占道亂擺停啦,明兒狗屎又一大堆了,后天電梯又停擺啦······這些該不該噴、該懟?這一切的問題,是不是噴了、懟了、嘴巴痛快了就能從標根治呢?可以肯定的回答,不能。
怎樣才能糾正這些不良習慣與行為呢?選聘一個好物業公司,簽訂一份好的《物業服務合同》,規范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大力弘揚正氣,敢于對一切丑陋現象、不文明行為大聲說“不可以”,小區未來的美麗才可以期待。
布大局謀小利,抓大事做小事。廣大業主在關注“雞毛蒜皮”的小事的同時,關心支持小區里的大政方針。比如建設小區基礎資料信息庫,比如招聘一個好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一份好的《物業服務合同》及其相應配套條款,做到有章可循等等。
小區不是業主委員會的幾名委員的小區。他們只是比普通業主熱心一點罷了,他們只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廣大業主用投票的方式,參與小區事務的決策。業主大會決定什么,業主委員會就去執行什么。
小區也不是開發商的小區。開發建設單位賣完所開發的產品(房子)后,其使命就在小區結束了。當然了,該由開發商負責任的,開發商也是賴不掉的。
作為業主,究竟該如何正確的參與小區事務管理呢?
第一、支持業主委員會開展的公益性工作,加入業主實名群,關心小區業主實名群發布的消息,密切關注小區公示欄發布的公告信息等,及時了解小區公益事業建設活動動態,自覺自愿地主動融入小區公益事業建設活動中來。
第二、積極參與業主大會投票,充分表達自己最真實的意愿。做到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只有小區廣大業主行動起來,積極參加小區公益事業建設活動,共商共建,才能共享共贏小區美好未來。
第三、廣大業主共同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小區“三個公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不要放棄作為業主的權利的同時,尊重彼此,遵循契約精神,才能給小區帶來更加美好的未來。
第四、依法依規,遵守現有法律體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合理合法的維權活動。雜亂無章、違背法律底線原則的維權活動不可取。對于弱小的業主、弱勢的業主委員會,唯有高舉法律這把尚方寶劍,才有可能爭取到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所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規章規定?
所有的議題是否代表了大多數業主的真實想法?
所有的議案是否是廣大業主真實的期盼?
所有的表決是否侵犯廣大業主的個人權利?
以上事項決定小區公益事業建設的發展方向。
第五、少一些質疑,多一點陽光燦爛。誰也不欠誰的,尊重彼此,小區才能更加和諧美麗。
你的權利你不主張,
誰來為你伸主張?
你的利益你不維護,
誰來為你維護?
共同努力,共同付出,
建設美好家園吧!
麗景灣華庭業主之家
2021年10月9日
來源:麗景灣華庭業主之家
關心小區事務
在涉及到投票表決的重大事項時,業主要主動參加,按規定時限完成表決和投票。這是最基本的。
投票或者表決某項事務,牽頭者是付出了大量時間精力的,如果業主不按時完成表決,不僅是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同時也讓某項工作難以推進。
比如某小區的二次加壓水泵需要大修一次,要申請公共維修資金,在需要業主簽字表決時,竟然三個月的時間都完成不了,這不僅會讓水泵在某個時候就崩潰停止供水,更是冷了牽頭人的心,會讓人在以后不再愿意牽頭組織此類工作。
主動參與小區內的一些事務
根據自己的特長、時間、專業性質,主動參與小區內的一些事務,小區內的事情絕不可能僅僅依靠業委會的那幾個成員就能完成的,需要多數業主的努力和支持。
而很多業委會成員并不是專業工作者,更不是專職工作者,需要依靠小區內的各種專業業主。例如本小區推行了業委會指導下的業主專門工作組,有工程技術組、財務監管組、法律咨詢組、規章制定組等等,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業主,就應該或者接受業委會的邀請和組織,主動而自覺地加入到業主工作組中,為業委會提供一些專業的解答、咨詢、把關等等。
上例中提到的本小區二次加壓供水泵需要大修檢修的事,就是業主中的水電工程師向業委會提出的建議。
反對者要擺出替代方案
業委會要組織解決或者推動解決一些問題、事務時,肯定會有反對者。有反對者是好事,可以完善方案。
但是幾乎所有的小區都存在著那么極少部分人,為了反對而反對。只要業委會提出推動解決某個問題時,就會跳出來,質疑業委會居心不良,或者是陰陽怪氣、冷言冷語的人。業委會不做事,就說業委會不作為。
這樣的人是要受到譴責的。因此我們提出業主在小區事務權利行使中的三原則:“主導者拿出解決方案,支持者提出補充方案,反對者擺出替代方案”。沒有替代方案的反對者是為人所不恥的。
意見訴求當面提,會上提
本小區業委會成立以來就形成了一個默認規矩,每次的會議通知,除了通知必須的參會人員外,必不可少的一條還有“歡迎所有小區事務的熱心業主參會”。
但是現實中是,極少數陰陽怪氣之間,在開會時基本就見不到,還找出各種不參會的理由。但是,當會后決定了某項事務時,卻又在業主微信群里發出他的質疑了,這也是非常讓人反感的行為。
還有一類人,就是也參會了,但就是會上不表態、不發言,卻在業主微信群里指責這樣質疑那樣的,甚至在業主間里傳播他們所認為、所想象的各種謠言。
其實這樣的人,他們得到的只能是業主的反感。
勇敢地站到監督的隊伍中來
小區內有的人,平時在業主群對物管是挑剔這個、咒罵那個的,這也不滿,那也不行,但是,當要請他們出來,進入到對業主的監督考核中,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時,這些人卻又退頭了,不回聲了。這樣的人,也是很讓人討厭的。
本來他們完全可以名正言順地進入到業主考核監督組中的,對物業服務提出規范性的整改要求、考核標準的,但他們就是不愿意。不知道這些人的心態究竟是什么呢?
要有正氣壓倒邪氣的氣勢
對業主中的負能量言論要有正氣壓倒邪氣的氣勢。
一個小區,當邪氣大于正氣的時候,最終的受害者是全體小區居民。就如同重慶公交車事件中,女乘客打司機最終全車人陪葬一樣的后果。如果在此前就有乘客指責甚至制伏了那個一路罵的女乘客,還會發生那樣的悲劇嗎?
我們的業委會
也是比較重要的,就是在對其他小區交往、本小區業主間談論時,提到業委會,要講出來的是“我們的業委會”,而不要講“他們業委會”、“你們業委會”,本小區的業主竟然把自己的業委會稱是“你們”、“他們”,那是不可思議的。
來源:銳眼說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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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潤城公園印象小區業主劉某,
因對物業服務不滿,
未繳納物業費等費用被物業起訴。
臨渭區人民法院判決
業主劉某10日內向物業公司支付
物業費、衛生費、電梯費、水費、采暖費。
業主劉某不服一審判決,
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
渭南潤城公園印象小區業主劉某
和該小區物業之間的
服務合同糾紛二審結果。
01 一審判決:業主違約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物業服務義務,業主劉某未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費用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 業主劉某物業費、衛生費、電梯費、水費繳納至2016年12月31日,采暖費繳納至2016年,截止2020年3月31日,業主劉某未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5002.10元、衛生費195元、電梯費1389.47元、水費907.2元、采暖費2873元,共計10366.77元。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劉某提出的,扣除更換窗子的費用3870元。故業主劉某應支付物業公司費用共計6496.77元。 02 業主:物業服務問題整改未完成 物業未進行書面催繳 業主劉某認為:首先,物業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標準,提供物業服務,違反了合同約定,物業費應按照違約比例予以扣減。一審法院對物業這一違約事實未予認定。 03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駁回物業公司起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就案涉相關物業費的繳付,沒有向業主劉某發出書面催繳通知書,履行書面催收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物業公司在向業主主張物業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前,應先向業主發出書面催繳通知書,作出此規定主要是為了平等保護當事人利益,通過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催繳既可以提醒業主,也可以為業主和物業公司提供溝通機會,符合法律的效率價值;書面催交是業主承擔欠費責任的前提,且書面催交的形式應具備合理性,故駁回物業起訴。 最終裁定: 一、撤銷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20)陜0502民初69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渭南和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渭南和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上訴人劉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還。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應支付物業費等費用6496.77元
其次,物業的起訴還違反了六部門的要求和調解協議方案,因為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明顯低于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所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小區業主及業委會多次找到相關部門協商解決,最終通過六個部門的聯合調解會議達成一致意見,要求物業就物業服務問題整改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主張物業費,但物業在整改未完成的情況下,違反約定提起訴訟,不符合六部門的要求和調解結果。
最后,物業在向法院起訴前未進行過書面催繳,甚至連催繳都沒有,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違反相關規定。
渭南潤城公園印象小區業主劉某,
因對物業服務不滿,
未繳納物業費等費用被物業起訴。
臨渭區人民法院判決
業主劉某10日內向物業公司支付
物業費、衛生費、電梯費、水費、采暖費。
業主劉某不服一審判決,
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
渭南潤城公園印象小區業主劉某
和該小區物業之間的
服務合同糾紛二審結果。
01 一審判決:業主違約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物業服務義務,業主劉某未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費用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 業主劉某物業費、衛生費、電梯費、水費繳納至2016年12月31日,采暖費繳納至2016年,截止2020年3月31日,業主劉某未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5002.10元、衛生費195元、電梯費1389.47元、水費907.2元、采暖費2873元,共計10366.77元。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劉某提出的,扣除更換窗子的費用3870元。故業主劉某應支付物業公司費用共計6496.77元。 02 業主:物業服務問題整改未完成 物業未進行書面催繳 業主劉某認為:首先,物業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標準,提供物業服務,違反了合同約定,物業費應按照違約比例予以扣減。一審法院對物業這一違約事實未予認定。 03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駁回物業公司起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就案涉相關物業費的繳付,沒有向業主劉某發出書面催繳通知書,履行書面催收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物業公司在向業主主張物業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前,應先向業主發出書面催繳通知書,作出此規定主要是為了平等保護當事人利益,通過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催繳既可以提醒業主,也可以為業主和物業公司提供溝通機會,符合法律的效率價值;書面催交是業主承擔欠費責任的前提,且書面催交的形式應具備合理性,故駁回物業起訴。 最終裁定: 一、撤銷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20)陜0502民初69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渭南和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渭南和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上訴人劉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還。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應支付物業費等費用6496.77元
其次,物業的起訴還違反了六部門的要求和調解協議方案,因為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明顯低于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所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小區業主及業委會多次找到相關部門協商解決,最終通過六個部門的聯合調解會議達成一致意見,要求物業就物業服務問題整改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主張物業費,但物業在整改未完成的情況下,違反約定提起訴訟,不符合六部門的要求和調解結果。
最后,物業在向法院起訴前未進行過書面催繳,甚至連催繳都沒有,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違反相關規定。
渭南潤城公園印象小區業主劉某,
因對物業服務不滿,
未繳納物業費等費用被物業起訴。
臨渭區人民法院判決
業主劉某10日內向物業公司支付
物業費、衛生費、電梯費、水費、采暖費。
業主劉某不服一審判決,
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
渭南潤城公園印象小區業主劉某
和該小區物業之間的
服務合同糾紛二審結果。
01 一審判決:業主違約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物業服務義務,業主劉某未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費用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 業主劉某物業費、衛生費、電梯費、水費繳納至2016年12月31日,采暖費繳納至2016年,截止2020年3月31日,業主劉某未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5002.10元、衛生費195元、電梯費1389.47元、水費907.2元、采暖費2873元,共計10366.77元。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劉某提出的,扣除更換窗子的費用3870元。故業主劉某應支付物業公司費用共計6496.77元。 02 業主:物業服務問題整改未完成 物業未進行書面催繳 業主劉某認為:首先,物業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標準,提供物業服務,違反了合同約定,物業費應按照違約比例予以扣減。一審法院對物業這一違約事實未予認定。 03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駁回物業公司起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就案涉相關物業費的繳付,沒有向業主劉某發出書面催繳通知書,履行書面催收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物業公司在向業主主張物業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前,應先向業主發出書面催繳通知書,作出此規定主要是為了平等保護當事人利益,通過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催繳既可以提醒業主,也可以為業主和物業公司提供溝通機會,符合法律的效率價值;書面催交是業主承擔欠費責任的前提,且書面催交的形式應具備合理性,故駁回物業起訴。 最終裁定: 一、撤銷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20)陜0502民初69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渭南和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渭南和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上訴人劉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還。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應支付物業費等費用6496.77元
其次,物業的起訴還違反了六部門的要求和調解協議方案,因為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明顯低于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所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小區業主及業委會多次找到相關部門協商解決,最終通過六個部門的聯合調解會議達成一致意見,要求物業就物業服務問題整改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主張物業費,但物業在整改未完成的情況下,違反約定提起訴訟,不符合六部門的要求和調解結果。
最后,物業在向法院起訴前未進行過書面催繳,甚至連催繳都沒有,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違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