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共有部分發生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影響業主居住使用的緊急情況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應急措施:
(一)電梯嚴重故障;
(二)消防設施、器材嚴重損壞;
(三)建筑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四)圍墻、道路坍塌;
(五)屋頂、外墻滲漏;
(六)排水設施嚴重堵塞或者損壞。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對共有部分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維修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并經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員會確認后,可以不經業主共同決定,直接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